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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“两票制”推行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

更新时间:2017-10-12 15:36:08

 

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“两票制”推行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7-10-12 信息来源: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  ]

浙卫办药政 [2017] 1号

各市卫生计生委(局),省级医疗卫生单位:

      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《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“两票制”的实施意见》,自2017年8月1日起,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“两票制”,过渡期至2017年10月31日。为扎实推进“两票制”实施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    一、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用药情况,科学编制采购计划,按照“两票制”要求,有序开展采购活动。过渡期内,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“两票制”要求采购的药品,经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,可按原渠道少量采购。过渡期结束后,库存药品不符合“两票制”规定的,须作退货处理。在省药械采购平台“票据维护及查询系统”投入使用前,各公立医疗机构须按规定实施手工索验票,留存相关资料备查。

       二、推行“两票制”后,将相应开展在线交易药品配送关系调整工作,改革完善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的遴选机制,统一基药和非基药配送企业确定办法,逐步推进全区域、全品种、无盲点配送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、宣传和引导,加强统筹协调,在过渡期内及早妥善做好原有基药配送关系后续处理的相关工作,确保“两票制”工作顺利开展。

       三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、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完善相关制度,健全监督机制,将实施“两票制”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、同落实、同检查、同考核,严格按制度执行、按程序操作、按规矩办事,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。

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

2017年8月9日